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一部刑诉〔2020〕574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48********,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现租住娄星区**办事处**社区*栋一门面。曾因容留他人卖淫,2014年1月14日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现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9年10月2日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其租赁的娄底市娄星区**大市场**栋的3个门面及**栋的1个门面内容留卖淫女姜某某、李某乙、王某某等人卖淫,每次卖淫嫖娼活动李某甲从中分成10元至30元不等。李某甲共非法获利11000余元。
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姜某某、王某某、李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容留3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具有坦白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以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勇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90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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