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漳县,现住甘肃省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容留卖淫,于2019年5月13日被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漳县公安局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后,于2019年12月17日被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20日被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李某甲在其位于漳县武阳镇红沟坝上经营的“石川旅社”内,先后容留张某甲、李某乙、张某乙、王某某等人卖淫,并从中抽取嫖资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指认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和道德风尚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彪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6609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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