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寻衅滋事、刘某甲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夏邑县**乡**村**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6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组**号。

上列两名被告人于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8时36分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周某某骑三轮车途径本市天目西路285号长城假日酒店门口时,因让道问题与被告人刘某甲及刘某乙、范某某、刘某丙、刘某丁、刘某己发生争执,刘某甲等人辱骂、踢踹李某甲,并引发双方扭打。期间,李某甲手持金属闭门器殴打对方,致刘某乙、刘某丙、范某某三人头部受伤,经鉴定,均构成轻微伤。

证人刘某丁遂拨打110报警,李某甲明知报警后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民警到场处置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不配合民警工作,上前辱骂民警,并拳击民警董某某胸部,后被民警当场制服抓获。到案后,李某甲、刘某甲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范某某、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刘某丙、刘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某甲与六人途径本市天目西路285号附近,与被告人李某甲等三人发生争执,刘某丙上前踢踹对方后继而发生扭打。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手持铁器参与殴打。

2.证人李某乙、周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某甲与二人途径本市天目西路285号时,几名头戴安全帽的男子与李某甲发生口角,继而引发双方互殴。期间,李某甲手持闭门器参与殴打的事实。

3.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目睹被告人李某甲一方与被告人刘某甲一方发生争执,后刘某甲一方突然动手,继而引发双方扭打的事实。

4.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出警处置时,被告人刘某甲突然上前殴打其胸口,被制止后仍对其同事进行拉扯的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及执法记录仪,证实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刘某甲妨害公务的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物证照片,证实本案扣押情况。

7.上海市旭正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证实范某某等人的伤势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政治处出具的《证明》,证实董某某系静安分局民警。

9.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实双方因口角发生扭打后,其手持闭门器还手的事实。

10.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1.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及调取的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12.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五个月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琳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现被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片)。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