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甲,女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4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新邵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由新邵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赌博,于2012年4月15日被新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新邵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由新邵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周某甲、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6年7月5日谢某甲(另案处理)、谢某乙(另案处理)、刘某甲(另案处理)等和李某甲相约去邵东托运城老汉歌厅唱歌。由谢某甲驾驶湘AM****白色丰田车搭载刘某甲等3人,李某甲驾驶一台黑色广本车搭载谢某乙等2人前往老汉歌厅。18时30分许,谢某甲开车到达老汉歌厅大门口时因车速快,差点撞到从老汉歌厅出来的罗某甲等人,与罗某甲一起的罗某乙上前质问谢某甲,谢某甲等人在丰田车内与罗某乙等人发生争执。驾驶黑色广本车的李某甲及其车上的谢某乙等人见状后下车持砍刀、管铩冲到谢某甲车旁对罗某乙、罗某丙等人进行砍砸殴打,谢某甲和其车上的刘某甲(持管铩)等亦下车对罗某乙等人进行殴打。随后,谢某甲、李某甲等人冲进老汉歌厅进行打砸,出来后又对罗某戊停在路边的白色越野车(湘EI****)进行打砸。经鉴定,被害人罗某乙构成轻伤一级,罗某丙构成轻微伤。2017年4月20日,谢某乙出面与被害人罗某乙、罗某丙等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罗某乙对谢某乙一方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报警案件登记表、“2016.7.5”聚众斗殴现场照片、机动车所有人变化信息、收条、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及受损车辆照片;5.视频资料;6.证人刘某乙、罗某甲、罗某丁、罗某戊、龚某某、龙某某证言;7.被害人罗某乙、罗某丙陈述;8.同案人谢某甲供述和辩解;9.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二、开设赌场罪
2016年下半年,刘某乙在太芝庙镇光田村租用被告人周某甲、陈某某等人房屋开设赌场,在陈某某家陆续开设赌场3、4个月,在周某甲家开设赌场10多天。周某甲、陈某某明知刘某乙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房屋,陈某某非法获利12000余元,周某甲非法获利1800余元。周某甲在赌场上借钱给刘某乙开庄,为刘某乙开设赌场提供资金等直接帮助,累计借款l0000余元,收取红利100多元。
2018年9月份以来,刘某乙等人先后在新邵县太芝庙镇扶锡新农村周某乙家、谢某丙家、邵东县黑田铺镇马皇冲村谢某丁家组开设赌场,李某甲在刘某乙开设赌场观场、维持秩序,应刘某乙要求,为赌场购买、提供筒子牌,并以营利为目的,在赌场放账给杨某某、尹某某等人。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0月26日18时许,在冷水江市菊花井金领国际旁一民房三楼房间被抓获。陈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到新邵县公安局投案。周某甲于2019年11月20日到新邵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筒子牌等物证照片;2.通话基站数据分析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刘某丙、杨某甲、尹某某、莫某甲、莫某乙、朱某某等的证言:4.同案人刘某乙、刘某丁、刘某戊、谢某戊、李某某、胡某某、周某丙、杨某乙、谢某甲、刘某戊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李某甲、周某甲、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8.微信截图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周某甲、陈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周某甲、陈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李某甲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李某甲一人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本案提起公诉。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焦毕华
检察官助理:阳征丛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新邵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同步录音录像光碟五张;视频资料光碟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