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李某甲曾因殴打他人,于2008年9月28日被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次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事实
2011年10月16日中午,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侯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泗县**街**饭店吃饭,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到该饭店的另一包间敬酒,后被告人李某甲与在该包间内吃饭的被害人高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冲突,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等人一起殴打被害人高某某,致其右肩锁关节脱位。经鉴定,被害人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喻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泗县公安局出具法医学人体损失程度鉴定书。
二、开设赌场事实
2015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甲先后在泗县**镇**村**庄村民张某甲家、泗县**镇**村村民张某乙位于本村**庄鱼塘看护房、泗县**镇**村**庄村民许某某家开设赌场,召集李某乙、刘某某等多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两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9月18日到泗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规劝其他在逃人员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妹
2020年9月29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监视居住,住泗县**镇**村**庄
**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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