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寻衅滋事、贩卖毒品案)_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霸州市,住霸州市****村。2008年11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1年1月10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霸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2月30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霸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6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霸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6月30日霸州市公安局决定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12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霸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李某甲为“城五拆迁办”成员。2017年2、3月份起,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已判刑)、樊某某(已判刑)等人在霸州市城区办城五村韩某某家拆迁过程中多次采用不分时间段不间断地敲被害人家大门等方式逼迫被害人同意拆迁,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工作生活。

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左右,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已判刑)、樊某某(已判刑)等人在霸州市城区办城五村邢某某家拆迁过程中多次采用跟随被害人、堵锁眼,不分时间段不间断地敲被害人家大门以及到被害人妻子单位蹲守等方式逼迫被害人同意拆迁,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工作生活。

2贩卖毒品罪

    2018年12月12日0时许,金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靳某某(另案处理),并支付800元购买毒品。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受靳某某之托,将上述毒品在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津霸公路南侧**饭店附近交付给金某某,后送金某某回家时被抓获。经查,向金某某贩卖冰毒疑似物一袋,共计0.43克,在被告人李某甲身上查获冰毒疑似物一袋,共计0.08克。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上述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案发后,毒品已收缴。

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恶势力”特征,系恶势力犯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韩某某、邢某某的陈述;3、证人金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樊某某、李某乙的供述;5.辨认笔录、称量笔录;6.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为达成拆迁目的,多次以滋扰、纠缠等方式扰乱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金森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羁押在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