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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市**镇**村**村**号。被告人李某甲曾因殴打他人、故意毁坏财物,于2016年5月9日被广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又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8月18日被广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广德市**镇**街道“**便利超市”内吃午饭时,看到路过的李某乙,因其一直无故猜疑李某乙和自己女友有不正当关系,便上前要拉李某乙一起喝酒。李某甲在遭到李某乙拒绝后,便用手中啤酒罐砸李某乙,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随后,李某甲到“**便利超市”内拿出一把水果刀,并持水果刀在马路上追逐李某乙100米左右,后被现场群众劝阻。

2020年3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侦查人员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一把、啤酒易拉罐一个;

2.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广德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4.视听资料;

5.证人曹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

6.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7.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持凶器随意追逐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梅婷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的名单

4.涉案物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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