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未检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杨某甲(另案处理)、招某甲(另案处理)、蔡某甲(另案处理)、黄某甲(在逃)、李某丙(在逃)、詹某甲(在逃)、李某丁(在逃)等人在**镇一宵夜档喝酒吃宵夜,李某丁说去**镇**网吧找他仇人报仇,当时在场的人都同意了。于是李某甲、杨某甲、招某甲、黄某甲、李某丙、蔡某甲、詹某甲、李某丁等人持水管和钩镰、砍刀、斧头等驾驶摩托车到**镇**网吧,李某丁走入网吧,叫被害人叶某甲跟他出去,但叶某甲不同意出去,李某丁就问叶某甲网吧外面哪一台是他的摩托车,叶某甲就指给李某丁看。被告人李某甲与杨某甲、招某甲、蔡某甲、黄某甲、李某丙、詹某甲等人就持水管和钩镰、砍刀、斧头在网吧外面恐吓叫叶某甲出去,想冲进去殴打叶某甲,但被网吧的老板王某甲关门拦住了。杨某甲、招某甲、李某丁、黄某甲等人拿水管、刀、斧头等工具把叶某甲的125红色摩托车砸烂,并点火燃烧起来。网吧老板王某甲拿灭火器将燃烧的叶某甲的摩托车的火焰扑灭。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招某甲、李某丁、黄某甲等人又把停在网吧前面的王某甲、林某甲、李某乙的摩托车打砸烂。
2017年9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在逃)等人驾驶摩托车,在**镇***村口路段时,遇到被害人苏某丙和梁某甲、苏某甲、苏某丁驾驶摩托车经过,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等人持刀、水管等工具驾驶摩托车将苏某甲等人拦停,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丁弃摩托车车逃跑,李某甲、李某丙等人持刀、水管追赶,期间苏某甲的左大腿部被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等人用刀砍伤,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等人持刀、水管继续追赶,苏某甲、苏某乙、苏某戊、苏某丙逃跑。被告人李小李某丙等人返回并将苏某甲所驾驶的摩托车放火烧毁,并驾驶摩托车追到麦某甲家,持水管、刀具将停在麦某甲家门口附近的苏某丙的摩托车打砸,冲进麦某甲家里追打苏某丙等人,当时苏某丙等人跑进麦某甲家里面躲藏,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等人遂持水管、刀将停在麦某甲家里的苏某丁的摩托车打砸。经鉴定:苏某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8年1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杨某甲、黄某甲、招某甲、刘某甲(已死亡)等人上去遂溪县**镇买摩托车,在**往***方向的一个***加油站旁边,看见**镇**村的苏某甲、苏某戊等人驾驶摩托车经过,被告人李某甲与杨某甲、黄某甲、招某甲、刘某甲等人驾驶摩托车就从后面去赶追苏某甲和苏某戊等人,将苏某甲驾驶的那辆摩托车截停了下来,上前殴打苏某甲等人,杨某甲持一把刀追赶后苏某甲等人就逃跑了。杨某甲、李某甲、招某甲等人就用脚和砖头打砸苏某甲的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同案人招某甲、杨某甲、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叶某甲、王某甲、林某甲、李某乙、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陈述;
5、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诊断证明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8、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同伙多次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川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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