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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宁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

自然

情况

姓名

李某甲

性别

民族

汉族

出生年月日

1956年**月**日

文化程度

文盲

身份证号码

2310841956********

住址

宁安市**镇**村**组**号

职业

农民

前科

情况

刑事处罚

    2007年9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4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7年3月30日刑满释放。

行政处罚

2017年7月18日因殴打他人被宁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800元。2018年12月19日因寻衅滋事被宁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20年5月21日因寻衅滋事被宁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三日。

强制

措施

刑事拘留( √ )

日期

2020年10月14日

逮捕( √ )

日期

2020年10月27日

办理案件流程

    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受理宁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全部案卷材料。

犯罪

事实

2020年9月10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宁安市石岩镇平安村大桥西头遇到被害人本村村民叶某某(男,74岁),其与叶某某言语几句,便无故拽叶某某的衣领,并将其拽倒在地上,致叶某某左髌骨闭合性粉碎性骨折。后叶某某妻子高某某(女,74岁)听闻此事并去找被告人李某甲询问事由,李某甲拿棒子打了高某某头部一下。经宁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被害人叶某某髌骨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10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证据

清单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住院病案等

2. 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叶某某、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宁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文书

罪名

认定

被告人李某甲无故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

量刑

情节

累犯( √ )坦白(√)认罪认罚( √ )

量刑

建议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备    注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宁安市看守所;

2.诉讼材料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此  致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韦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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