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98********,哈尼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红河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开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7日被开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和朱某某(未满16周岁)等人一起在CC慢摇吧消费。期间因砸坏啤酒瓶和CC酒吧服务员王某某发生口角,被劝离到CC慢摇吧五楼前厅的途中遇到王某某的朋友侬某某、李某乙前来,李某甲及朱某某(未满16周岁)、普某某(在逃)就用啤酒瓶,烟灰缸等物品追打李某乙,追打的过程中李某甲用脚将CC慢摇吧前厅的共享充电宝租凭设备显示屏损坏,弄倒慢摇吧内的意大利EGLE低音炮一只,用啤酒瓶丢砸李某乙的时候将CC慢摇吧内的3块46寸LG牌拼接显示屏,10块墙体玻璃、5块反光瓷砖、1盏350万光束灯损坏。随后,针对损坏的物品,慢摇吧内工作人员与李某甲进行商量赔偿的时候,李某甲又邀约白某某(未满16周岁)、李某某(未满16周岁)、朱某某(未满16周岁)、普某某(在逃)等人与工作人员发生打斗后逃逸。

经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告人李某甲损坏的3块韩国进口LG牌46寸拼接显示屏价值10072.68元人民币、1盏350w光束灯价值2198.81元人民币、10块墙体玻璃价值2343.80元人民币、5块反光瓷砖价值810.95元人民币,共计价值:15426.24元人民币。

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侬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6.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现场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萍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开远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