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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82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国**技术开发中心**,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楼**门**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丰台区青塔西里6号院南门外东侧,无故用其黑色荣威汽车钥匙将被害人张某甲的车牌号为鲁R****V的别克牌棕色小型汽车、张某乙的车牌号为京Q****8的奇瑞牌红色小型汽车、李某乙的车牌号为京E****8的东风日产牌黑色小型汽车划损。经鉴定,三辆汽车的修复价格共计人民币8950元。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2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青塔派出所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家属已赔偿三名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结算单、发票、收条、谅解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乙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供述;5.鉴定意见: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定报告书三份;6.辨认笔录:张某甲、张某乙、李某乙对李某甲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录像;8.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齐  跃

检察官助理 邢梦秋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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