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90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山东省临沭县,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号院**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23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地区**小区,被告人李某甲酒后为发泄情绪,使用剪刀扎坏黄某某、宋某甲(京P****9)、刘某某(京N****3)、张某某(京Q****9)、董某某(冀F****P)、王某某(京N****2)、宋某乙(京Q****5)、段某某(京G****9)、李某乙(冀F****5)、李某丙(鲁A****7)、李某丁(京N****5)停放在小区内的汽车轮胎。经鉴定,汽车轮胎的损失价格共计人民币3415元。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1月18日被抓获。李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搜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李某甲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晴
检察官助理:冯帅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于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3.侦查卷宗4册(内含光盘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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