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1〕8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12002********,汉族,高中文化,成都**学校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2020年9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徐某某(另处)与被害人王某某在网上发生口角,双方约定于9月5日晚上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路**段“**学校”后门处单挑。9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另处)、罗某某(另处)、余某某(另处)受徐某某邀约驾车来到“**学校”后门处,见王某某邀约了数人在此等候,徐某某等人遂等待王某某邀约的人员离开后在路上将王某某拦住,李某甲持汽车方向盘U型锁,其余人员持木棍、石头下车对王某某进行殴打,王某某受伤后逃跑。随后,徐某某、李某乙等人又将被害人胡某某拦住进行殴打,李某甲还将胡某某的一部苹果XS型手机强行拿走。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被抢苹果XS型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85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被害人、强拿硬要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系共同犯罪,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系初犯,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伍红卫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的联系电话号码:15638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补充证据“谅解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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