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8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东明县**楼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0月16日15时许,在东明县某某镇某某行政村村委会办公室因事和村干部李某乙发生口角,多次拉拽李某乙,并打砸村委会办公室内桌椅;李某乙的儿媳妇郑某某、郝某某、林某某、李某丙闻讯来到现场后,双方发生争吵,李某甲又对该四人进行殴打,致郑某某、李某丙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2.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及文字说明;3.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东明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证人赵某某、李某丁等人证言;6.被害人李某乙、郑某某、李某丙陈述;7.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娄西章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东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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