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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569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2021978********,汉族,初中文化,原莱芜**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籍贯济南市莱芜区**街道**村**街**号,现住**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莱芜**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微信群内询问关于防疫期间工资待遇问题时与该公司职工张某某发生矛盾,后二人又在电话中发生争吵,李某甲遂酒后光背到该公司寻找张某某。当日15时40分许,李某甲未按该公司防疫规定强行进入该公司合资车间,在该车间内南侧门口处李某甲上前抓住正带客户看产品的魏某某衣领进行辱骂时被拉开,后李某甲两手各拿一个公司生产的金属制品在车间内来回走动并大喊:“张某某、魏某某,我今天非把你俩的头带回去放在桌子上给我媳妇谢罪…”并要求干活的工人停止干活,后李某甲从车间南侧的会议室门口处的操作台上拿起生产线使用的千分尺砸破自己的头部并将该千分尺损坏,并用拳头将会议室的石膏墙面砸坏,李某甲在该车间内纠缠二十余分钟后被该公司保卫人员架离。经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共计5106元。案发后,李某甲对莱芜**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赔偿并取得该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等;2.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3.视听资料:监控录像;4.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证言等;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建华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未委托辩护人,且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方式13863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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