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65********,汉族,小学文化,下岗职工,住郓城县**镇**路**号**排**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同月15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12日15时30分,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汽车路经郓城县**镇**村西十字路口处,由于交通拥堵,被告人李某甲与疏导交通的李某乙发生争执、厮打,被告人李某甲持刀捅刺李某乙,李某乙为避免被刀捅伤,用手握住刀刃,李某甲抽刀过程中,将李某乙手部割伤。经郓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乙面部、颈部多处擦伤,右手环、小指创口致右手环、小指屈指伸肌腱断裂及神经损伤,三个月后右手环指、小指功能丧失占右手功能14%,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一次性赔偿李某乙损失人民币45000元。

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郓城县公安局李集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协议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丙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郓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照片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目无国法、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江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