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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40827197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安徽省望江县**镇**村**队**号,住安徽省望江县**镇**村**队**号。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张某某与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

郁某某(均已起诉)等均系太原**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矛盾。

2018年6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薛某某(已起诉)与被害人张某某、杨某乙在本市杏花岭区新开南巷与北大街交叉路口的**商城二楼协商股权转让问题时,薛某某对被害人张某某、杨某乙、杨某丙、岳某某、杨某丁等人进行殴打。后薛某某又在新开南巷与北大街的交叉路口对被害人李某乙进行殴打,李某丙、李某丁、苗某某、郁某某已起诉)手持事先准备好的棍棒对被害人李某乙实施追逐、殴打。在被害人逃离后,被告人李某甲指挥杨某某槟色路虎车(晋K****6)拉着郁某某李某丙续追打被害人李某乙,同时,薛某某、李某丙、李某丁、苗某某、赵某某(已起诉)在**商城东侧停车场伸缩门内用木头棍棒对被害人杨某乙驾驶的黑色奔驰车(晋A****6)进行打砸。随后,被告人李某甲返回砸车现场,郁某某追打被害人李某乙后也返回现场,被害人杨某乙为逃离多次驾车撞击伸缩门,后将门撞坏驶离现场。被害人杨某乙的奔驰车的评估受损价格为44414元。经太原市杏花岭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丙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岳某某、李某乙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云燕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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