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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29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6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德庆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9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8日2时许,李某乙(已判刑)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同福路3号106号铺昔日情怀酒门前,仅因一年左右之前的手机维修纠纷即与被害人邓某某发生冲突,随后李某乙动手殴打被害人邓某某,被告人李某甲与陈某某、石某甲、朱某某、石某乙(均已判刑)等人见状后上前帮忙殴打被害人邓某某,并殴打了在场的被害人邓某某的朋友即被害人张某某、吴某某,期间使用了垃圾桶、自行车等工具,致使被害人邓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的身体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邓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邓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隆才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四册、光盘四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七份;

    4.移送手机一台,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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