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13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1999年4月因犯放火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2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13日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街道石桩村5组路段,驾驶摩托车将被害人黄某某(女,52岁,青白江区福洪镇人,为李某甲哥哥李某乙的妻子) 拦下并与其发生口角。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持随身携带的尖刀追砍黄某某,后在周边群众的帮助下,李某甲持有的尖刀被夺下,随后李某甲驾车逃窜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持凶器随意殴打、追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亮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目前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