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旬检公诉刑诉〔2019〕164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镇**社区**组,2010年10月13日被安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7年9月27日伙同刘某某殴打他人致轻伤,经旬阳县检察院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旬阳县公安局逮捕。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旬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紫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3日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0月31日凌晨1时许,张某某(另案处理)、李某(另案处理)、余某某、刘某等人在旬阳县城区**大酒店KTV消费,期间张某某因琐事与李某乙发生纠纷并厮打。两人厮打后,张某某纠集李某、余某某、刘某等人在**大酒店KTV大厅内殴打李某乙同时电话纠集李某甲到场,在殴打过程中余某某持匕首捅伤李某乙,刘某踢打李某乙,后李某甲持菜刀冲进大厅要砍李某乙,被在场人员龚某拦住并夺下菜刀。李某甲、余某某、刘某等人在得知有人报警后逃离现场。事后李某甲等人出面与李某乙私下和解。李某乙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该笔事实中李某甲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2、李某甲案发前与受害人宋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并在电话里互相辱骂。2016年9月29日18时许,李某甲、余某某、刘某、鲁某等人在旬阳县城关镇刘湾社区“月满大江”火锅店内吃饭,18时20分许,李某甲等人吃完饭结束准备离开“月满大江”时,遇到受害人宋某某。李某甲遂指使被告人余某某、刘某殴打宋某某,被告人余某某、刘某二人便到“月满大江”火锅店大厅冰柜内取出未开封的饮料、啤酒等器物殴打宋某某背部、头部,后被同行吃饭人员刘某某劝阻后逃离现场。宋某某伤情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及轻微伤。案发后何某(另案处理)到旬阳县医院找人调解此事,2018年5月30日李某甲指使宋某甲出面与受害人宋某某私下和解。该笔事实中李某甲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3、2018年7月30日23时许,李某甲骑摩托车到旬阳县城区美豪酒店接其堂妹李乙,李乙与其好友王某甲都坐在李某甲车后座,李某甲欲将二人带离时,刘某要求王某甲下车说事,王某甲不愿下车。李某甲因此与刘某发生争执,李某甲踢刘某一脚后,两人撕抓倒地,被他人拉起后继续争吵。李某丁路过帮助李某甲踢打刘某,并与刘某相互撕打。期间,到美豪酒店门口接王某甲的李某戊到场后,与李某甲、李某丁一起与刘某进行撕打,被王某甲拉开。李某甲、李某丁继续殴打刘某,致刘某倒地。刘某爬起后坐在美豪酒店水池边打电话,李某丁向刘某面部横踢一脚,将其踢倒在美豪酒店门前的喷水池里。李某甲让李某丁拉刘某,李某丁、李某戊、李乙三人合力上将刘某拉出水池。李某甲、李某戊、李某丁等人相继离开。刘某于2018年7月31日凌晨询问结束到旬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次日转院到安康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蛛网膜下出血,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2018年10月17日经西安交通大学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伤情属轻伤二级。该笔事实中李某甲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某某某证人证言,被害人李某乙、宋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李某甲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存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为逞强耍狠,一次持凶器恐吓他人,一次指使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伤,一次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彬

2019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旬阳县看守所。

2.电子卷宗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