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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公诉刑诉〔2019〕22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4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唐山市古冶区**路**庄**楼**楼**门**号,现住址唐山市路北区**庄园**门**号。2017年10月20日,因吸食冰毒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罚款五百元。2017年12月25日,因酒后损毁车辆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9年7月23日,因吸食冰毒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2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8月1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5日凌晨3时40分许,在唐山市路北区**庄园小区停车场,被告人李某甲持刀无故将该小区停车场上的多辆汽车砍坏,其中被害人张某某的冀BN****号牌红色奥迪A3轿车前机盖被损坏、价值人民币6333元,被害人孙某某冀B5****号牌白色福特翼虎轿车前机器盖、右倒车镜等处被损坏、价值人民币3509元,被害人石某某冀B2****号牌白色本田雅阁轿车后备箱盖、后尾灯等被损坏、价值人民币1684元,被害人李某乙冀B5****号牌白色本田雅阁轿车后备箱和后保险杠被损坏、价值人民币3061元。经认定,以上车辆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4587元。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在案发是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事发后,被告人李某甲的家属代其赔偿了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丙、闫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孙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柳

2019年8月29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于唐山市古冶区**路**庄**楼**楼**门**号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3159****;

2.侦查卷宗叁册;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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