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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城区**乡**村**组**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29日,被告人李某甲与妻子张某甲因感情问题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后,又共同一起生活一段时间,后因矛盾,张某甲决定不再和被告人李某甲继续生活,并带孩子李某乙回到泗阳县张家圩镇娘家居住生活。被告人李某甲遂以自杀的方式逼迫张某甲复婚,之后采用打电话、发微信的方式恐吓张某甲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2019年9月29日,因受到威胁,张某甲报警。民警协调双方矛盾,并劝说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甲表示不再威胁张某甲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好好回南京上班。被告人李某甲返回南京后,因悲观厌世,试图跳楼自杀,被南京警方救下并安排送回老家。2019年10月31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携带一把菜刀和一把匕首,到泗阳县张家圩滨河小区张某甲住处,持刀对张某甲及其女儿李某乙进行威吓。民警到场后李某甲又持刀欲自杀,威吓不让民警靠近,造成周围群众围观,持续三个小时后,被告人李某甲被警方制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水果刀、菜刀物证(照片);

2.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制作)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涉案人员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张某乙、张某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

7.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南京视频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洪亮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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