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宁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鹏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和住所在湖南省宁远县******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因其姑姑李某乙与被害人李某丙家有矛盾而心生恼怒,遂纠集李某丁(另案处理)等人到宁远县冷水镇**村被害人李某丙家,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丁等人将被害人李某丙、李某戊打伤,并持砖头等物打砸李某丙家的大门、窗户、电视等财物。经永州舜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丙、李某戊的损伤属轻微伤;经永州天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被损毁财物价值12711元。

被告人李某甲已于2019年12月21日在广西省梧州市蒙山县被宁远县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李某己、李某庚、李某辛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丙、李某戊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永舜鉴〔2018〕临鉴字75、99号、永天司鉴字[2020]第001号;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打砸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公共场合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起了积极作用,系主犯,对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伍刚桥

检察官助理 :邓小萱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宁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案卷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