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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潼检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6195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现住潼关县**镇**社区**组,于2019年6月16日被潼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7月23日被潼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潼关县看守所。

本案由潼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1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的一天,潼关县太要镇寺底村村干部李某乙、唐某某等人到李某甲家中给李某甲送达“房屋停建通知书”时,被告人李某甲辱骂送达“房屋停建通知书”的村干部。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在给其新房子内安装自来水管道,该自来水管道需要从水泥路下挖洞通过,因被告人李某甲挖洞过大,影响交通行驶,村支书李某乙出面阻止安装,在阻止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对李某乙辱骂殴打。

2.2015年一天,在潼关县太要镇寺底村被告人李某甲家门口,李某甲与李某丙(已去世)因琐事发生厮打。

3.2015年10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丁在潼关县太要镇寺底村李某甲家门口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李某甲持木棍将李某丁臀部打伤,将李某丁左手大拇指打骨折。

4.2017年2月,被告人李某甲与武某某因路面硬化一事在潼关县太要镇寺底村发生厮打。

5.2017年冬季的一天,在潼关县太要镇寺底村路口,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丁发生厮打,造成李某丁多处软组织挫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 4.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李某甲能认罪认罚,建议对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潼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牒峰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潼关县看守所。

2、案卷九册。

3、电子卷宗光盘四张。

4、移送证据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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