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11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开车带着其妻子张某某、妻姐张某甲走亲戚行至睢县**乡**中学门口时,鸣笛让袁某某让路。被告人李某甲超过袁某某后,从车上下来,对袁某某、秦某某夫妇拳打脚踢,用砖砸袁某某的头部,致袁某某、秦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袁某某的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秦某某的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李某甲于2016年8月24日到睢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殴打他人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和二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辨认笔录二份;调解协议书;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林峰
肖 敏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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