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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西安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5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公安长安分局于2020年4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份,董某某(已判刑)在长安区雅居乐**小区销售沙子、水泥等装修辅材,为垄断该小区沙子、水泥销售生意,获取更大利润,多次指使梅某某(已判刑)纠集人员对小区外供沙子的商户进行殴打、威胁、故意损毁财物,以阻止小区外其他商户将沙子、水泥送入小区。董某某因发现雁塔区电子城街道杜城村村口摆摊卖沙子的党某某向雅居乐业主销售沙子等材料,便指使梅某某纠集人员对党某某进威胁恐吓。2015年5月17日,梅某某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李某甲、李某乙(已判刑)、“田晓”(在逃)、“虎子”(在逃),驾驶两辆小车窜至到电子城街道杜城村西路边,后李某甲、李某乙、“田晓”三人带口罩、持洋镐把将党某某经营的沙子、水泥销售门店的玻璃门及店内冰箱等物品砸损,作案后,李某甲等人驾车逃离现场。事后董某某付给参与人员报酬共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瑜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电子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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