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4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进化镇前进社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凤冈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由凤冈县公安局继续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9日,凤冈县人民法院对中国邮政银行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凤冈县支行诉陆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陆某、李某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中国邮政银行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凤冈县支行依据判决书向凤冈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陆某、李某某名下位于凤冈县进化镇街上的自建房一栋。同年10月17日,被害人周某甲以母亲肖正贤名义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竞得该房屋。同年10月31日凤冈县人民法院依法告知陆某应在15日内腾房交付。2020年4月26日,凤冈县人民法院再次告知陆某,责令其腾房交付买受人。同年的4月29日,凤冈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对被执行人陆某的房屋进行腾房。房屋交付后,陆某母亲被告人李某甲为发泄不满,无事生非,多次到拍卖房屋外以辱骂、烧纸、干扰施工等方式阻碍被害人周某甲等人正常入住使用房屋。公安机关多次出警教育后仍然不改。2020年6月5日,凤冈县人民法院对李某甲妨碍执行活动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但对李某甲并没有起到教育和震慑作用。嗣后,被告人李某甲又多次到凤冈县进化镇前进社区周某甲拍得的房子前面以烧纸诅咒、公开辱骂等方式严重影响被害人周某甲的正常生活、经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执行笔录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施某某、田某某、汪某某、周某乙、曾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甲、李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事生非,多次公开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生活、经营,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肖再伦
检察官助理 李翀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599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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