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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 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2月6日被赣榆县(现连云港市赣榆区,下同)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5日被该局转治安处处行政拘留14日(其中有7日被折抵)。被告人李某甲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6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听取了辩护人刘飞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6时许,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李城村中心街,被告人李某甲酒后无故踢踹本村村民孙某某家萨摩犬,被咬伤后其持砖头继续打砸该萨摩犬,导致该萨摩犬多处受伤。同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为发泄情绪,用脚踹、拎板凳砸的方式,将孙某某家五扇玻璃门砸坏。被害人孙某某为治疗萨摩犬花费人民币390元。经连云港市赣榆区价格认定中心认证,被损坏的玻璃门损失价值合计人民币1884元。

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狗绳及发还清单等物证;

2.处方、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情况调查表等书证;

3.证人李某乙、李某丙、孔某某、李某丁、徐某某、李某戊、吴某某证言;

4.被害人孙某某陈述;

5.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6.连云港市赣榆区价格认定中心赣价认定(2020)17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相恒林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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