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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颍上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乡*村**庄**号,现住址同户籍,身份证号码3412261969********, 曾因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被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20年11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案,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14时许,在颍上县**乡**村卫生室,被告人李某甲用砖头将卫生室的门及电脑砸坏,后窜至**村**庄用粪铲子讲村民吴某甲打伤。2020年9月1日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甲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为发病期,辨认与控制能力明显削弱,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2020年9月23日,经颍上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11月20日,经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某甲砸坏的卫生室木门两扇、电脑显示器一台、四轮电动车玻璃两块,共计价值6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粪铲子一把;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乙、李某丙、卢某某、刘某某等证言;4.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6.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及颍上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份;7.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产生幻听怀疑被害人吴某乙、吴某甲辱骂自己,随意持砖块、粪铲子砸毁吴某乙卫生室门、电脑及停放在卫生室门口的电动车玻璃,持粪铲子无故砍伤吴某甲,致吴某甲损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李某甲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有曾经犯罪记录,依法应从重处罚,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李军

                              检察官助理 胡飞

                              2021年2月9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颍上县海豚脑康医院治疗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物证粪铲子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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