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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19〕25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镇***。2019年4月10日因本案被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7月3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8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3日晚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无事生非,窜至***被害人李某乙家中,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李某丙后离开。不久,被告人李某甲又再次来到被害人李某乙家中,见到来做客的被害人李某丙,便上前用拳头对其殴打,后被人劝止。

经饶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面部、左肘部及双下肢软组织挫(擦)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李某丙头部及口腔黏膜软组织挫(擦)伤,两枚牙齿脱落,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4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李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人受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松波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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