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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8221994********,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哈尼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住墨江县**镇**组**号。被告人李某甲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7日被元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的处罚。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墨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30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墨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0时30分许,李某乙、宋某某从墨江县联珠镇太阳城欢畅KTV出来下到一楼时,李某甲走到李某乙、宋某某旁,与李某甲相互对视后双方发生口角,被杨某某、白某某等人劝开,后李某甲跑到其租来的一辆轿车旁,从该轿车的后备箱里拿出一把长刀藏于身后往太阳城里面走,李某甲一面走一面转身向李某乙招手挑衅并从身后抽出长刀,李某乙看见招手后跑到李某甲的旁边,李某甲用长刀向李某乙乱砍,李某乙遂去抢长刀,宋某某见状也跑过去一起和李某乙抢李某甲的长刀,李某甲用长刀乱砍李某乙和宋某某,致使李某乙的左环指、右食指、右掌根部受伤,宋某某的额顶部、左虎口处受伤。经墨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宋某某的伤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凶器长刀一把;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3.证人周某某、刀某某、杨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乙、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伤情鉴定书;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8.案发现场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被害人李某乙、宋某某人体损伤达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能如何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发跃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墨江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15份,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1张,长刀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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