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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19〕57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5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居民,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单元****门。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7日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现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从2019年9月14日至2019年9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5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赵某某、李某乙(二人均已判决)等人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内,因乱停车被罚款与**村保安发生纠纷,后为发泄情绪,持械对保安马某甲(男,29岁)、李某丙(男,40岁)、高某某(男,19岁)、赵某某(男,44岁)、柏某某(男,27岁)、马某乙(男,27岁)进行殴打,造成多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马某甲本次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高某某、李某丙本次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诊断证明书、病历、检查报告单、医嘱单、会议记录、授权书、照片、判决书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赵某某、王某甲、侯某某、李某丁、王某乙、时某某、尹某某、夏某某、陈某某、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单某某、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甲、李某丙、高某某、赵某某、柏某某、马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宛霞

2019年9月19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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