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与陆某某、李某乙(均已判刑)等人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广场**KTV**号房喝酒。1时许,陆某某、李某乙误将在KTV**房门口打电话的被害人徐某某认作是KTV陪酒服务员,陆某某搂住徐某某的右肩膀。徐某某甩开二人后回到KTV**房,将刚才发生的事情告诉同在房间的被害人黄某某、汪某某、吴某某等人。黄某某四人一起来到KTV**房间就徐某某被非礼一事讨要说法。被害人黄某某进入KTV**后双方发生语言冲突,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陆某某、李某乙等人将被害人黄某某、汪某某、吴某某推挡出**房,并在走廊处、KTV大门口、大堂等位置殴打被害人,双方均有伤情。2018年9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鉴定,黄某某、汪某某、吴某某、李某丙、李某乙、李某甲、徐某某构成轻微伤,陆某某未构成轻微伤。

2018年1月10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陆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甲、徐某某、黎某某每人出资5000元,赔偿受害人黄某某、汪某某、吴某某共计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陆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及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多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继刚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候审于户籍地,电话号码18566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