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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老马,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镇**村**组**号。现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0月9日被梧州市龙圩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7日凌晨,周某甲(已被判刑)在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南宁百货4楼好声音KTV无事生非,进入其他包厢醉酒闹事,并召集周某乙(已被判刑)等人在KTV走廊处打斗。随后周某甲一方又纠集被告人李某某、李某乙、邓某甲、邓某乙(后三人均已被判刑)等人前来参与打斗,对处理现场的公安民警陈某甲和KTV工作人员陈某乙、秦某某进行殴打。公安民警陈某甲在处理现场时被周某甲用嘴咬伤右脚。经鉴定,陈某甲、秦某某二人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及其同伙在公共场合醉酒闹事,随意殴打他人,破坏公共秩序,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汉峰

2020年2月13日

附:1. 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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