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柞检刑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7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住柞水县**镇**社区**组。2019年6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柞水县公安局从雁塔监狱解回再审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柞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2日补查重报;受疫情影响,于2020年2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11月8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到柞水县乾佑中学初三(3)班教室,以王某甲与其朋友程某甲有矛盾为由,对王某甲进行殴打。2012年11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柞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李某乙未满16周岁,对其未作处理。
2、2012年11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在柞水县乾佑中学校门口闲逛,该校初一(3)班学生王某乙因曾被李某乙殴打过而不敢出校门,随即打电话叫其父母来接。其父亲王某丙及母亲方某甲赶到学校后,王某丙欲将李某乙扭送公安机关,被李某甲用拳头将右侧眼角打伤,经柞水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右眉多处挫伤、脑外伤反应。2012年11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柞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 元。
3、2013年10月9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来到石镇湾潭子“三改二”工地,当地村民因青苗赔偿未到位阻拦施工,李某甲、李某乙二人便与村民张某甲、韩某甲、钟某某、韩某乙发生冲突,双方引起厮打,致使村民韩某甲、韩某乙、钟某某等人受伤,李某甲、李某乙也不同程度受伤。后柞水县公安局乾佑派出所调解,施工方裴某某赔偿韩某乙、钟某某医疗费用6800元,赔偿韩某甲医疗费用45000元。经柞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钟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4、2014年8月6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柞水县城**网吧因欠上网费用与网管周某某发生口角,李某甲便上前殴打周某某。经柞水县公安局乾佑派出所调解,李某甲赔偿周某某医疗费用300元,并偿还欠账200元。
5、2014年11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同李某乙到柞水县城**网吧上网,因欠上网费与网吧老板罗某某发生争执,罗某某在将李某乙往外拉时,李某甲上前阻止,并对罗某某进行殴打,经柞水县人民医院诊断,罗某某被诊断为脑外伤反应、右耳廓皮肤擦伤。2015年1月16日,李某甲被柞水县公安局政拘留7日。
6、2015年5月29日凌晨,李某甲与女朋友邹某某在柞水县城**网吧上网,邹某某的前男友范某某联系到邹某某后,来到**网吧与二人一起玩,李某甲因此心怀不满,便在该网吧门口对范某某进行殴打,致使范某某受伤,经镇安县医院诊断,范某某双眼钝挫伤、左眼下脸软组织挫裂伤、鼻部软组织挫裂伤、颜面部软组织损伤。2015年6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柞水县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元。
7、2015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在柞水县城**网吧上网期间,因声音太大被黄某某制止,李某甲不满,遂对黄某某进行殴打,致使黄某某受伤,经柞水县人民医院诊断,黄某某头面部外伤、脑外伤反应、双眼脸皮下淤青、鼻部软组织损伤、胸部软组织损伤。经柞水县公安局乾佑派出所调解,李某甲赔偿黄某某医疗费用500元。
8、2016年6月2日17时许,柞水县乾佑镇北关村居民程某乙驾驶一辆农用三轮车(蓝色五征牌,车牌号:陕HG****)行驶至柞水县乾佑镇北关老加油站处,预从102 省道翻修工地大门处经过时,被工地看大门的李某甲阻拦。程某乙在操作车辆时不慎向前滑行后停车,李某甲以程某乙驾车撞他为由,用拳头对程某乙进行殴打;在工棚内的李某乙见状也上前对程某乙进行殴打,此时一同看工地的张某乙从帐篷内拿出一根洋镐把,李某甲从其手上夺下洋镐把对程某乙身体多处部位进行殴打,并用洋镐把将程某乙的车前挡风玻璃砸毁,致使程某乙身体受伤、车辆受损,经柞水县人民医院诊断,程某乙被诊断为鼻根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脑外伤反应、多处软组织损伤;车辆受损的挡风玻璃、雨刮器、密封条等在柞水县城“万诚修理厂”修理费用共计770 元。同年6月3日,柞水县公安局以殴打他人对李某甲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对李某乙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 元。以故意损毁财物对李某甲行政拘留5日。
9、2016年10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刘某甲到柞水县下梁镇沙坪社区7 组村民刘某乙家中,向刘某乙索要同年10月10日赌博欠其的债务,索债过程中李某甲用巴掌在刘某乙面部打了两巴掌,之后又与赶回家的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发生厮打,致使刘某丙、李某甲、刘某甲不同程度受伤。2016年10月18日,柞水县公安局以殴打他人分别对李某甲、刘某丙、刘某戊罚款500元,对刘某丁行政拘留5日。
10、2016年11月9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同方某乙、叶某某一起驾车,在柞水县城迎春广场约见刘某戊,向刘某戊索要同年10月12日双方打架的医疗费用,刘某戊称派出所已处理,不愿再付医疗费,随即准备离开,李某甲便追上刘某戊用拳头将其鼻子打伤,后经柞水县公安局乾佑派出所调解,李某甲赔偿刘某戊医疗费用4000元。经柞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戊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柞水县公安局解回再审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等;2.证人李某乙、方某甲、彭某某、叶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丙、钟某某、周某乙、罗某某、程某乙、刘某乙、刘某戊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电子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随意殴打他人多次,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柞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海燕
2020年5月8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1张。
2.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柞水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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