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726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8199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出生地河南省南阳市,住无锡市锡山区**国际**号**室(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镇**村**组)。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1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晚,李某丙、陈某甲夫妇与张某某、李某丁等人因同行竞争矛盾发生冲突,陈某甲与张某某之间发生斗殴,后经云林派出所调解,陈某甲与张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此事了结。
2020年10月21日上午9时许,李某丙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国际别墅区**号楼下遇到李某丁,因李某丁瞪了李某丙,李某丙遂电话告知其老公陈某甲、其弟弟即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甲又叫了陈某乙(男,17岁,另案处理)到场。被告人李某甲和陈某乙到**国际别墅区**号楼下附近变电房后,即上前对被害人李某丁随意殴打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归案后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 证人李某丙等的证言;
3. 被害人李某丁的陈述;
4.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6. 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接受的手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华美芳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无锡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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