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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1〕Z5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2002********,汉族,小学文化,住河间市******号。2019年12月13日因寻衅滋事被河北省大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5月18日因殴打他人被大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2020年11月1日因寻衅滋事被河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1月16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5月17日,在**镇**村,李某甲以谈女朋友为由向其爷爷李某乙要钱,被李某乙拒绝,李某甲拿菜刀威胁李某乙,民警对李某甲口头警告并对其批评教育。

2、2020年10月7日晚,李某甲向李某乙要钱被拒绝后故意损毁李某乙家的财物,威胁恐吓李某乙,民警制止并对其批评教育。

3、2020年10月8日下午,李某甲无故将李某丙家彩钢墙戳坏,民警对其批评教育。

4、2020年10月30日中午,李某甲又向李某乙要钱,被拒绝后威胁、恐吓李某乙。李某甲的大爷李某丁劝阻时,李某甲用斧头威胁李某丁,并用砖头殴打李某丁。李某丁回家后,李某甲又追到李某丁家中,用菜刀砍坏李某丁家院内的沙发并点燃威胁李某丁妻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景和镇卫生院诊断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丁、李某乙、李某戊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苗 涛

2021年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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