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2199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号**栋**单元**号,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21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及朋友苏某某约被告人李某甲打麻将,并约定在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路民心河附近见面。李某甲在等王某某来时,想起王某某曾说过自己坏话,为教训王某某,便到他处拿了一把菜刀。王某某到场后,李某甲以打王某某耳光及持刀吓唬的方式,质问王某某,要求王某某赔偿。王某某在出具欠条及取现未果的情况下,按李某甲的安排,将支付宝内3000元转给苏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微信转账记录,借条,证人苏某某、曹某某、李某乙、牛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新
2020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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