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办事处**村**组** 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4日16时许,仙桃市**办事处**村村民李某乙与同村村民尹某甲(已判刑)因开设赌场之事发生争执,尹某甲持刀致伤李某乙手部。李某乙随即邀约被告人李某甲和朱某某、刘某某、王某甲、吕某某、卢某某、杨某某、危某某、张某甲(均已判刑)等人持砍刀、钢管等至**村**组欲报复尹某甲。被告人一伙持刀逼迫**村村民王某乙指认尹某甲家准确位置后,持砍刀、钢管等将尹某甲家价值8481元的电视机、冰箱、门窗等物砸毁。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让其妻子田某某主动联系办案民警,表达投案意愿,并在告知民警其所在医院病房号后在现场等候。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尹某乙、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仙价认字【2017】第01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4.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故意毁坏公民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秀华
(院印)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