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84********,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商,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3日由本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11月13日至2020年11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受邀参加被害人胡某某、吕某某组织的晚餐聚会,席间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等五人饮酒至当日22时许。饭后23时许,上述五人转场至本县龙舟坪镇大富豪KTV开房娱乐,至次日凌晨1时许,李某甲因琐事与胡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李某甲打胡某某一巴掌。吕某某见状上前劝架,李某甲转而与吕某某争执起来,吕某某将李某甲摔倒在地,李某甲持啤酒瓶砸吕某某。同行人员李某乙、李某丙见事态失控遂离开包房。李某甲仍与胡某某、吕某某争吵,后冲出包房,在大富豪KTV操作间内找到了一把用于切水果的刀具,李某甲遂持刀返回包房,将吕某某、胡某某二人砍伤。吕某某、胡某某从包房逃至KTV大厅处,李某甲持刀追至大厅,数次踢踹胡某某至其倒地,并持刀威胁。之后,李某甲见二人浑身是血,遂逃离现场。2020年8月1日凌晨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归案。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胡某某、吕某某二人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1把;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诊断证明、伤情照片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蒋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胡某某、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司法鉴定所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7.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8.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酒后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冲突,为发泄情绪,持刀砍伤两人,致两人轻伤,并持刀追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燕妮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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