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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公诉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李会平,绰号“浪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0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现住嘉禾县**镇**村**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2月23日被嘉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8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嘉禾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会平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6日23时许,胡某乙、胡某丙、叶某甲与欧某甲(绰号“黑某某”)、李某丁(绰号“毛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嘉禾县嘉禾大市场**烤鸡店吃夜宵。10月7日0时许,胡某乙找到烤鸡店老板雷某乙结账,胡某丙跟随在后。在结算账单时,雷某乙告诉被告人胡某乙共消费346元,胡某乙说300元,雷某乙说:“少不了那么多,拿330元,你们剩下的三瓶啤酒送给你们喝”,胡某乙说道:"320元要不要,不要就砸了你的店子”,雷某乙回道:“那我就不要了,你要砸随你”。胡某乙听后将钱甩在结账桌上,随后对着雷某乙打了两耳光,雷某乙用手将胡某乙推开,胡某乙、胡某丙欲上前殴打雷某乙,坐在烧烤架旁边一桌吃夜宵的胡某丁(系雷某乙的朋友)等人随即上前去劝阻,被告人叶某甲、欧某甲、李某丁等人见状立即过去和胡某丁等人推搡在一起,雷某乙退至烧烤架旁。同时,烤鸡店员工雷某丙(另案处理)上前去拉扯胡某丙,被胡某丙打倒,雷某丙便从地上捡起一个空啤酒瓶站起身朝自己正前方的胡某乙头部砸了一下,将其头部砸伤。随即,胡某乙一方人员与胡某丁等人被劝阻开。

胡某乙头部受伤后,胡某乙、胡某丙等人抓住雷某乙、雷某丙二人不准离开。随后,胡某乙、胡某丙电话纠集了雷某庚、胡某戊、廖某乙(三人另案处理)与李某乙,要他们赶到烤鸡店来。雷某庚随即纠集了被告人李会平、雷某辛(另案处理)等人到达现场。接着,雷某辛一直手持一块砖头对着雷某乙、雷某丙指指点点,进行威胁,雷某庚则对雷某丙腰部击打两拳。雷某乙见状欲逃离但被胡某乙追上并用手勾住脖子,阻止其离开。同时,雷某庚、叶某甲、欧某甲等人冲上前用拳头殴打雷某乙。随后,胡某乙等人将雷某乙控制带回烤鸡店门口,先由李某丁看守,不久李某丁交由被告人李会平一直将雷某乙反手进行控制,雷某丙则被胡某丙等人拖到烤鸡店门口的路上进行控制。此时,雷某庚电话纠集来的雷某壬(另案处理)赶到现场,欲殴打雷某乙,被旁人制止,雷某壬又走到雷某丙身边对其进行殴打。接着,又有几名男子来到现场与胡某乙等人打招呼后大声质问:“谁打人,谁打我哥哥”,李某丁便告诉是雷某丙打伤的。于是,雷某壬等人又对雷某丙进行殴打并让雷某丙跪下。这时,廖某乙驾驶一辆面包车赶到现场附近,从车上下来并手持一把关公刀,在距离烤鸡店十余米的地方被雷某辛、胡某乙等人拦回,廖某乙便将刀放回车上后再次到现场,朝蹲在地上的雷某丙背后猛踩一脚。紧接着,被告人李会平将雷某乙押至烤鸡店门口马路上蹲着的雷某丙身边,并用右手按住雷某乙的后颈处将其按压蹲下,胡某乙、欧某甲等十余人将雷某乙、雷某丙围住,并有人叫两人蹲下、跪下。尔后,珠泉派出所民警驾驶警车到达现场并了解情况。此时,胡某戊赶来,欲去殴打雷某乙、雷某丙,被在场民警制止,并被旁人拉开。随后,胡某戊冲过来当着民警的面对雷某乙、雷某丙进行殴打,现场顿时混乱起来。因在场人员较多,民警在控制现场时,胡某戊趁机离开。随后,胡某乙因头部受伤,离开现场前往嘉禾县新中医院治疗。民警将雷某乙、雷某丙带回派出所进一步了解情况,二人到派出所后身体不适,被朋友送至嘉禾县**医院检查治疗。经鉴定,雷某乙符合本次外伤形成4、5、6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雷某丙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属实,被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李会平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雷某甲、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雷某乙、雷某丙的陈述;4.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胡某乙、胡某丙、雷某庚、叶某甲、雷某辛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会平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会平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为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水祥

王庆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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