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市道县人,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道**路**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与赵某某在滨河路皇冠酒店门口夜宵摊喝酒,被害人何某某与李某乙、成某某等人在邻桌喝酒。4时许,喝醉的赵某某独自坐在夜宵摊旁边的凳子上与隔壁桌的被害人何某某发生了口角,何某某几人便过去将赵某某围了起来,喝醉的被告人李某甲看见后以为何某某等人围着在打赵某某,遂冲过去帮忙。被告人李某甲从旁边拿了一个空啤酒瓶,砸烂瓶子后,手持啤酒瓶的瓶口一端,用砸烂的一端向被害人何某某的面部刺去,致其轻伤一级;李某乙、成某某上去阻挡,也被李某甲刺伤手部等处,致其二人轻微伤。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道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后前往合肥过年,因疫情原因公安机关无法联系到李某甲。2020年4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丰盛华庭小区4栋2111室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责任区刑警三队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李某乙、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海涛
检察官助理:张杨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在道县看守所;
2.侦查卷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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