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3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于2018年3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监视居;同年6月16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叫其女朋友李某乙、朋友胡某某接其回家,三人步行至天水市麦积区环城路幼儿园门前路段时,因被告人李某甲饮酒过多行走不稳,与李某乙、胡某某互相推搡,张某某担心其停放在路边的车辆被该三人砸毁便言语劝离,此时路过此地的吕某某也帮忙劝说,李某甲便将吕某某踹倒在地,并用拳头在吕某某身上、头上击打。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道北派出所民警梁某某回家途经此地,见状上前制止李某甲时,被李某甲用拳头从头部殴打倒地。李某甲看见吕某某站起身便再次将吕某某踹倒在地,吕某某妻子杨某某听闻此事后赶来后劝阻李某甲,亦被李某甲摔倒在地并殴打。随后张某某报警,李某甲被处警民警当场抓获。2020年4月30日,经天水市麦积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某头皮血肿属轻微伤,面部擦伤属轻微伤;梁某某头皮下血肿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指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酒后为发泄情绪,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舒彤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已通知换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12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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