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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19〕29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61********,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2019年9月29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1月5日被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6月下旬,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睢县领导到睢县****村检查工作时,以反映问题为由在村室滋事并对支部书记李某戊进行辱骂;

2.2018 年农历正月份,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刘某某等人在睢县领导到睢县****村检查工作时,又以反映问题为由到村室进行滋事并对支部书记李某戊进行辱骂;

3.2018 年3 月8日早上,在河南省里来**村检查扶贫工作的人员到来之前,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刘某某以反映问题为由再次到村室闹事、辱骂李某戊。大量村民围观,造成秩序混乱。后组织多名工作人员、村干部等将五人劝离,扶贫检查工作得以进行。

4.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强占该村村民李某戌、李某庚家的土地长40余米,宽2米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

2.证人邢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李某辛、张某甲、张某乙、李某壬、周某某、李某癸、李某子、苗某某、李某寅、李某丑、朱某某、张某丙、孟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李某辛、李某戌、李某庚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等人多次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林峰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押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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