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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公诉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3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3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7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被告人李某甲摔伤左腿致残,认为祁阳县人民医院治疗存在过错而要求赔偿,经医疗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被告人李某甲不依法处理,而以本次医疗事件及其它不当诉求多次赴省进京非访进行要挟。祁阳县潘市镇人民政府、祁阳县人民医院为稳定社会秩序,自2011年至2016年与其签订了三次息访调解协议,被告人李某甲从中非法获利8万余元。

2016年11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李某甲在签订了息访调解协议后,继续赴省进京进行非正常上访,并以上访挂号为要挟,被告人李某甲分别于2016年11月1日、2017年7月21日、2017年11月5日、2018年9月17日、2017年十九大期间、2018年上半年特防期间强行从潘市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手中索取现金共计10400元。

2019年以来,被告人李某甲4次到北京非法上访,在北京首都机场、中南海等敏感地带滋事,并要挟潘市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不给钱就不回祁阳并去上访挂号,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3月4日、2019年4月10日、2019年6月27日、2019年7月5日分别从祁阳县潘市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手中强行索取现金共计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及训诫书、祁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祁阳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的信访记录证明、潘市镇财政所财务凭证、息访协议及调解协议、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陆某某、柏某某、陈某某、曾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到北京首都机场、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拒不服从劝返安排,破坏社会秩序,并以非正常上访相要挟强行索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终了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健

2019年7月19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祁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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