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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收买信用卡信息案,李某乙、钟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二部刑诉〔2020〕52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2001********,汉族,大专文化,娄底**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街镇**村**组**号,现住娄底市娄星区**小区**栋**室。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7月1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822000********,汉族,大专文化,娄底**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街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6月4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被告人钟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52001********,汉族,大专文化,娄底**学院学生,住湖南省江永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6月4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李某乙、钟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0年3月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向被告人李某乙、钟某某提出购买实名登记的银行卡及电话卡,并承诺给予好处费,李某乙、钟某某表示同意。之后,李某乙在明知银行卡及电话卡是提供给诈骗团伙的情况下,以200元每张的价格向李某甲出售了3个电信手机号码、2个联通号码,钟某某在明知银行卡及电话卡是提供给诈骗团伙的情况下,以100元的价格向李某甲出售了2个移动手机号码和2个联通手机号码。李某甲将其中李某乙提供的1550259****、钟某某提供的1880738****电话号码贩卖给诈骗团伙,该电话号码被诈骗团伙实施诈骗活动,导致谢某某被骗18500元,李某丁被骗32390元。

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

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1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李某乙收购附有密码的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以1500元的价格向李某丙收购附有密码的中国银行卡一张、以500元的价格向李某丙收购附有密码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李某乙、钟某某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抓获;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李某丁、李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钟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甲还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追究李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李某乙、钟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共同犯罪中,李某甲系主犯,李某乙、钟某某系从犯,三人均具有坦白情节,李某甲系一人犯数罪,还应分别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合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李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颖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钟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两册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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