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91********,汉族,高中文化,鞍山市千山区**机械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路**栋**单元**层**号,住址同上。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5日在鞍山市千山区**机械有限公司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民警抓获,于2020年6月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明知自己的银行卡会被用作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具有网银支付等功能的两张银行卡以1000元价格出售给李某乙(另案处理)。其中,被告人李某甲在鞍山市千山区大屯镇农业银行分理处办理的一张卡号是62305205800********的银行卡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炒作美国新冠疫苗的GAVIBC平台系列电信诈骗活动中,此张农业银行卡在2020年5月16日至5月25日期间的资金结算总额为3494033余元。其中被害人张某某被骗的8万元、王某甲被骗的20万元、梁某某被骗的16万元、吴某某被骗的20万元、王某乙被骗的5万元、左某某被骗的7万元,共计人民币76万元均汇入该张农业银行卡账户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出警记录、银行卡开户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网银收款流水、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名下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为他人犯罪提供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害人被骗钱款没有追回,量刑时可酌予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君莉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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