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刑检一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住益阳市赫山区**街道**区。因赌博于2020年2月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起,被告人李某甲在其承租的位于益阳市赫山区**附近的一个门面内,经营娱乐室,并组织周边群众及的士、摩托司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直至至2020年9月21日被当场抓获,共计抽头渔利约42000余元。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徐某甲、李某乙、余某某、徐某乙、曹某某、李某丙、孙某某、李某丁、陈某某、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力平
检察官助理谢芳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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