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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开设赌场、危险驾驶案、李某乙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67********汉族,小学文化,泗县**镇兽医站合同制临时职工,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兽医站。被告人李某甲曾因赌博,于2012年8月13日被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于2018年8月20日被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900元;于2020年5月9日行政拘留8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李某乙曾因无证驾驶,于2009年3月19日被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人民币300元。被告人李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乙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8月14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开设赌场罪

2018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分别在泗县**镇**村**家鱼塘边房屋内、**镇**村鱼塘边房屋内、**镇**鸭场对面的农家菜馆及**乡**村**庄**家中,组织张某某、韩某某等十余人,以推牌九方式赌博六场。被告人李某甲提供赌具、安排被告人李某乙接送参与赌博人员及望风,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7000余元,被告人李某乙获利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韩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供述和辩解;

4.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指认笔录。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0月21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乙于2020年5月26日被泗县公安局丁湖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二、危险驾驶罪

2020年3月19日17时34分左右,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牌照为皖L*****的小型轿车至汴河大道与西一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陈刚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泗县公安局提取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视听资料。

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3月23日主动到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中队投案,并如实了全部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协助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乙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建议对其涉嫌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建议对被告人李某乙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坚

检察官助理:杨敏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兽医站;被告人李某乙现取保候审,住**镇**居委会**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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