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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开设赌场、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112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安岳县******组。因犯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于2001年6月18日被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20年8月12日、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4日、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9日至2020年10月9日)。2020年10月30日本院决定将开设赌场罪、危险驾驶罪并案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的事实

2014年1月底至3月27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李某乙(已亡)欲设置一个“炸金花”的赌博堂子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仍按李某乙要求承租安岳县******巷子内左手边第一个门市,为赌场雇佣服务人员,为李某乙设置“炸金花”的赌博堂子提供帮助,该赌场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103100元。2014年3月27日,该赌场被安岳县公安局现场查获。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8月8日在深圳市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

2020年9月20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晋******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从安岳县普州大道往蓝灵广场方向行驶,行驶至建设街时,碰撞陈某某停于路边的川******号出租车后,陈某某报警,被告人李某甲在现场等候交警的到来,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67.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租房协议等书证;2.刘某某、尹某某等证人证言;3.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与同他人开设赌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开设赌场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其危险驾驶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在开设赌场中起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在开设赌场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在危险驾驶中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瑜聪

检察官助理:李林真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61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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